【概要描述】SBTi科学碳目标是由全球环境信息研究中心(CDP)、联合国全球契约(UNGC)、世界资源研究所(WRI)和世界自然基金会(WWF)共同发起的一项倡议。
在全球落实《巴黎协定》1.5℃温控目标的大背景下,陆路运输(公路客货运、轨道交通)作为实体经济流通的大动脉,同时也是温室气体排放的重点板块,正在迎来标准化脱碳的强约束时代。过去行业减排普遍聚焦车辆尾气末端治理,减排目标主观性强、核算口径混乱,依靠碳抵消替代实质减排的“漂绿”现象屡见不鲜。SBTi科学碳目标倡议推出陆路运输专项指引,打破传统碎片化减碳模式,从全生命周期维度建立陆路运输可持续排放规则,倒逼物流、制造、整车企业重构运输板块的碳管理逻辑,实现从“做宣传”向“做实质减排”的转型。
SBTi依据GHG温室气体核算协议,把陆路运输排放拆解为范围1、范围2、范围3,三个层级均设置明确约束,其中范围3价值链间接排放是国内企业最主要的薄弱点。
范围1:自有运力直接燃烧排放
覆盖企业自有、管控的全部货运卡车、客车、乘用车、轨道交通机车运行时燃料燃烧产生的直接碳排放。对于物流、客运企业,范围1往往是第一大排放源。企业设定目标可选用绝对减排或者周转量强度减排模式,但必须披露基准年、最新年度、目标年度的运输活动数据,包含吨公里、人公里等真实业务量,业务增长预测需要具备可佐证的现实依据,不能单纯依靠业务增长稀释碳排放强度来完成目标f。
范围2:场站配套能源间接排放
主要来自停车场、充电加氢站、维修车间外购电力、热力产生的间接排放。在车队电动化转型浪潮下,范围2核算质量直接决定新能源车辆真实减排成效。SBTi要求企业同时使用地域基准与市场基准两套因子完成核算,鼓励采购绿电对冲充电环节碳排放,避免电动车“用电依旧高碳”的伪减排困境。
范围3:价值链间接排放,规则持续收紧
范围3是陆路运输SBTi审核的重灾区,也是近年标准更新的核心。对货主、制造企业而言,重点是类别4上游运输分销、类别9下游运输分销,也就是外包第三方物流、外协车队带来的货运排放;新版净零标准V2.0明确,只要该类别合计占范围三总排放≥5%,企业就必须针对性设立减排目标,不允许直接豁免。
针对整车制造企业,范围3类别11已售产品使用阶段排放属于强制管控项,即车企销售出去的全部车辆,用户后续行驶产生的全生命周期碳排放,必须对齐1.5℃温控路径;标准提出导向性要求,主流市场2035年前逐步淘汰新增内燃机乘用车与厢式货车,全球范围不晚于2040年落地该节奏,车企可通过零碳车辆销售占比路径完成目标验证。
与此同时,SBTi区分企业规模设置A/B类分级,A类大型企业需要完成更高等级的数据披露与核查要求。大量出口型制造品牌归属于A类主体,会沿着供应链传导压力,要求上游供应商提供陆路运输碳数据,倒逼整条产业链同步提升运输脱碳水平
SBTi陆路运输可持续排放要求,本质上正在重塑全球陆路运输的竞争标尺。过去企业比拼运价、时效;未来,碳管理能力、全链路碳排放水平,将成为供应链准入的重要筹码。对于出海企业,SBTi验证的运输碳目标,已经成为对接海外大客户的硬性条件;对内,也会反向推动国内物流装备、新能源重卡、低碳燃料产业加速发展。
需要客观看待的是,SBTi给出的是科学基准路径,并非僵化一刀切。标准本身也兼顾不同区域产业发展差异,允许企业基于自身现实设置分阶段的过渡方案,但底线不会改变:减排必须优先依靠真实的实体减量,不能依靠概念包装与碳抵消完成目标。